顺义警方整治出租房屋治安隐患,3月份以来处罚102起

顺义警方整治出租房屋治安隐患,3月份以来处罚10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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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获悉,近期顺义公安分局围绕出租房屋登记和治安隐患整治工作开展集中行动。三月份以来共排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等问题102起。其中,处罚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出租房经营人89起,罚款18200元;处罚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的违法经营人13起,罚款31000元。

4月2日,顺义公安分局旺泉派出所在对我区某公寓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寓814室为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王某,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罚款人民币200元。

3月9日,顺义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许某,将房屋对外出租后,始终未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未登记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疏于日常监督管理后该出租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许某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广大出租房屋经营人主动落实“人、房”申报登记核销工作,并履行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义务。当前,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推出了“自主申报系统”,还请您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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