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险!事发福州一小区!物业急了……

太危险!事发福州一小区!物业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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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海都报报道了

福州原厝路大儒世家花园四区

地下停车场突发火灾

停放的十余辆电动车被烧毁一事

由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触目惊心

却仍有市民“屡教不改”

违规停放充电

近日,大儒世家朗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熊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反映称,有业主将电动车推进电梯,并停放在家中充电。令熊先生无奈的是,物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导无果,物业也无权强制处理业主的电动车。

物业:业主将电动车骑进电梯

多次劝导无果

熊先生说,3月25日晚,物业监控值班员通过电梯监控发现,朗园小区10号楼的一位业主陈先生将电动车骑进电梯。工作人员及时上门进行劝导,并告知陈先生电动车进电梯、电动车直充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陈先生将电动车放置家中充电

没想到,4月2日中午,值班员通过电梯监控发现陈先生又将电动车骑进电梯,物业客服人员及安防队长再次上门劝导,但敲门始终未应答。

随后,工作人员在下楼后碰到陈先生的家属,再次强调了电动车在家中充电的危害性。

“家属虽口头表示会回家劝说整改,但当我们表示可以协助将车推下楼时,并不理会。”熊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先生直接将电动车骑进电梯,到达5楼后驶出电梯。

4月2日中午,监控值班员通过电梯监控发现陈先生又将电动车骑进电梯

熊先生称,小区设立了多个智能充电桩,足以满足业主充电需求,他推测业主将车停放在家中充电可能是“图方便”。“由于10号楼楼下为架空层,并未设置智能充电桩,业主只能到其他楼栋的地库去充电。”2021年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表明,架空层内如果设有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或安全出口,明令禁止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场所。

劝导无果后,熊先生将情况通报业委会并报备社区。记者联系到国光社区工作人员曹先生,曹先生表示会先核实情况,随后又称“社区也没有执法权”。

4月3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对陈先生进行劝导。熊先生称,社区工作人员劝导后至今,暂未发现陈先生有违规行为。

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车

将被实施限行

福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发现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请立即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拨打举报电话12345向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反映。对于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鼓楼区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告知、后处罚”,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实施搬离,并告知使用人违法行为及后果;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律师:业主在行使权利时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现电动车上楼入户充电的违法行为,物业有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及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其他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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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小文成人

    我就纳闷儿了,火灾风险这么高还有人脑子抽了往家里拎电动车充电,物业和社区劝导不听难不成还得捧着喇叭去喷?这治安全是个人的事,听着都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