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商家用外地芒果冒充攀枝花芒果,其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500元。
庭审现场
法院查明,被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水果店铺。2024年3月12日,原告在平台上与被告沟通,说想购买一箱攀枝花凯特芒果送人,且店铺显示水果种类为攀枝花凯特芒。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却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经咨询朋友,得知攀枝花凯特芒果现在还没有成熟上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为此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购买的芒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应确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交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电商平台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原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
法院宣判,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而购买案涉芒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该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
时下,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法院通过本案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共同构建“攀枝花芒果”特色产业多方共赢格局。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