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4月1日消息:2019年6月18日,张某甲与刘某、张某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甲向刘某出借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张某乙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7月,张某甲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并对张某乙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3月21日,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乙的精神状态为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乙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协议》中的抵押担保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名、捺印时成立。虽然渝中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具有溯及力,无法证明张某乙签订《借款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说,法院这判决,对当事人精神状态不应一刀切,应深挖背景,讲人情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