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新出台的四川省成都市今年中考录取政策中,一则要求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都市明确,“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等行为的,最后投档”。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将在成都今年的中考录取当中处于劣势。有教育领域的学者就表示,成都的“中考新政”旨在通过改革中考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有校园欺凌行为者
中考录取中最后投档
在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中明确,成都市构建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考试录取模式,其中普通高中投档录取工作,对学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等行为的最后投档。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规定》中针对“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执行“对严重违反《中学生行为守则》、校规校纪,以及存在考试舞弊、校园欺凌行为的不得推荐”的规定。
进一步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在招录中的运用
成都市教育局在对记者的书面回复中明确,此举进一步加强了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录取的运用,引导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李戬:中考的政策是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原则来设计的,各地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尽管综合素质评价在中考中并不计入总分,但它对指标到校政策和投档录取的顺序是有重要影响的。我们对于校园欺凌现象的专门列入,体现了对校园欺凌的一种鲜明态度,这是对校园欺凌行为一种震慑的力量。
如何识别学生欺凌行为?
由谁来认定?
此次成都的中考新政展现出了震慑校园欺凌行为的鲜明态度。接下来就通过几个问题,来探索一下。
第一个问题:如何识别学生欺凌行为?由谁来认定?我们来听听法律学者们的观点。
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教授 唐稷尧:学生之间的欺凌,其实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言语欺凌、行为欺凌、网络欺凌,还有交往欺凌。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欺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所以说这个规则如果要进行细化的话,首先还是要制定识别这种欺凌的具体标准。
记者查询了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发现,《规定》将以下五类行为归入“学生欺凌”。
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以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而学校如何应对学生欺凌,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见到这样的描述:“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换句话说,对学生欺凌的行为认定,由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完成。走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市中小学学生欺凌的认定,由各个学校负责。
中学教师:事实依据一般是我们根据视频监控和师生的反馈,专业的判断基本上有三条:第一个是看起因,是孩子们之间无意导致还是恶意为之;二是要看经过,孩子们是玩耍打闹所产生的,还是因为他们力量悬殊,恃强凌弱;第三个我们是要看结果,是否导致了孩子身体或者是心理方面的伤害或者是损伤。
学生家长:我们作为家长,我觉得平时应该要和小朋友多沟通和交流,这样可以及时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当我们发现异常情况的时候,我觉得应该主动和学校交流和沟通,畅通我们的投诉渠道,及早发现问题,去解决问题,这样会避免一些严重的后果出现。
需细化认定标准 促进招生改革有效执行
研究教育领域的法律学者表示,在中考制度改革同时,细化学生欺凌的认定机制,进而实现有效防范。而对于学生欺凌若想达到“标本兼治”,需要多方合力。
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教授 唐稷尧:成都中考新政从政策本身来说是值得肯定的,而且也可以向其他的地区推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成都中考新政它其实属于一种事后的干预,更重要的是采取一种事前的预防。这个中考新政相配套的还可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说促进家庭教育的提升,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老师对校园欺凌的识别,校园欺凌的预警等等这些配套措施,从源头上来治理学生之间的欺凌现象。
升级细化《防治指导手册》
压实各方责任
其实不只有成都,为有效预防和惩治学生欺凌行为,近期很多省市都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第二个问题:治理学生欺凌,各地有何措施和经验?
先来看福建,3月28日,福建省教育厅就要求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围绕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开展一次大排查。及时查找发生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再来看上海,对于预防和认定学生欺凌行为,上海市2019年出台《中小学生欺凌防治指导手册》。去年,上海市对手册进行了升级细化,进一步压实学生欺凌防治的各方责任,提高学生欺凌治理的操作性、规范性。
据了解,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生欺凌”的概念,将上海市《中小学生欺凌防治指导手册》中的学生欺凌细分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要素,为学校、教师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比如,“主体要件”包括学生之间、主体固定、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情况;“结果要件”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针对学生欺凌发现难的问题,《手册》提出了加强重点场所监管、关注重点人群、开展专项调查等常规举措,并从学生行为、语言等“九个异常”角度提醒家长,孩子可能遇到了学生欺凌;针对处置难,规范了学生欺凌处置的流程与具体方式,方便学校、教师掌握。
针对严重的学生欺凌事件,《手册》突出公安、司法处置,在学生欺凌处置环节创新性增设了需司法机关介入处置的学生欺凌一节,明确报告和处置流程,学校、教师与司法机关配合衔接的具体义务等内容。
教育学者 熊丙奇: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到要对学生进行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需要这几个保护全部要到位。具体到学校而言,我们一定要建立起治理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包括我们有相关的防治学生欺凌的手册,以及建立起防治学生欺凌的委员会,也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另外,即便未成年人他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以此来加强对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如何教育引导
已涉欺凌行为的青少年?
第三个问题:如何教育引导已经涉及过欺凌行为的青少年?
在引发社会关注的成都市中考政策中,明确对校园欺凌者进行最后投档等方面的惩治。但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不少人对那些实施过学生欺凌的青少年,如何教育引导表示关注?一起来听听专业人士的分析和建议。
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 李俊一:如果说我们只是简单把这些学生分流到相关学校,而不做进一步再教育的话,那么我们就非常担心他们的问题,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所以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多个学科的视角,在分流之后再跟进相关的“组合拳”的一些惩戒和教育的措施,才是更可行的。
有心理学研究人士表示,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存在共性特征,学校、家庭和社会需要加强沟通和引导,才能在源头上进行预防。
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 李俊一: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很多欺凌的群体的学生留守儿童的比例相对来说要高那么一些。曾经中科院的一些研究就发现,留守儿童的心理特点,比如说在网络欺凌,在抑郁、焦虑等状态,相对来说是令我们比较担忧。第二个共性可能就是实施欺凌群体的学生,他们可能在同理心、自控能力,包括情绪管理等方面,相对于其他学生来说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状态,所以我们可能从这些方面来入手。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记者,学生欺凌不仅对欺凌双方带来巨大影响,也会影响旁观者的心理健康。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对于被欺凌这一方毫无疑问会形成一个比较严重的心理阴影或者是造成心理疾病,比如说焦虑、抑郁、社交障碍等方面。对于观察或者是说第三方看到学生欺凌的这一方,其实对学生也有影响。那么在他潜移默化当中,他自己也会觉得暴力能解决一些问题,所以其实也起到了比较间接坏的影响。
重防范 加强防欺凌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
苑宁宁建议,教育部2015年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至今已经过去近十年,目前需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加强学生欺凌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我们的学校其实现在要求是所有的学生都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心理健康教育其中就包括当他遇到伤害欺凌等这些行为的时候,如何来向外界求助?特别是如何来向学校内部存在的心理辅导室,来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或心理安抚。教育部很多文件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现在学校里面,必须配备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然后要有建设心理辅导室。在我们校园内其实是现在有这样一个心理辅导的体系在里面的。
学校家庭社会三方
怎样合力治理欺凌行为?
第四个问题:学校、家庭、社会三方怎样合力治理欺凌行为?来听听法律专家岳屾山的解读。
法律专家 岳屾山:惩治霸凌,我认为应当是要完善未成年人的惩戒制度以及发挥好它的警示震慑作用。对于像比较极端恶劣的或者说是涉嫌到违法犯罪的霸凌行为,我们要考虑适当地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和治安违法的法律责任年龄,以及要丰富相应的惩戒手段。从目前的法律设置来看,不满14周岁的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就让低龄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之后避免了法律打击,并不能够有效地在首次违法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戒,从而起到必要的这种威慑和震慑作用,也不能够有效地通过这种惩戒而产生警示和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作用。这个就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只有让欺凌者付出代价,才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个,我认为要落实好法律所规定的那些法律责任,要落实好各方的主体责任。刚才在采访当中,专家也提到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要求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各方都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是否落实到位了呢?我们发现很多曝光的霸凌行为是长期存在的,这就需要学校和各方都要严格落实目前已有的这些法律要求,各司其职,不要缺位,也不能够和稀泥。另外,对于霸凌者和被欺凌的家庭,监护人也不要缺位,要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情况,多交流,以便发现孩子的异常。对于霸凌一方的监护人而言,更应该要严格地管教孩子。必要时候,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他进行训诫,责令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政府部门要依法建立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以及专门的学校体系,并且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专门学校的这些教育工作。从而说,既有了事后惩戒,又有事前的教育和预防,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恶性的霸凌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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