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后原岗位被代替,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法院这样判

产假后原岗位被代替,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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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赵欣产假后返岗,发现原岗位被代替,她提出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记者30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公司“强行调岗”并单方终止合同,最终被判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赵女士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她怀孕生产。赵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另聘一职工接替其岗位。赵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公司以原岗位被代替为由不同意她继续从事原岗位,赵女士不同意调岗。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赵女士提出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以调岗为前提,但该公司提出的调岗岗位发生实质性变更,工作性质变更为需要长期出差。赵女士不同意调岗,公司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赵女士遂提起仲裁、诉讼。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有女职工在孕产休假返岗后,发现其原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进行强制调岗,或假借调岗之名,意图达到劳动者自行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她多次告知公司双方之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该公司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依法与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新岗位实质性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权利义务内容,且在通勤成本、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业务技能的要求等方面对劳动者具有更重的负担。故公司提出的以调岗为前提的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该公司单方强制调岗不当,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赵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建议,为解决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用工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另行安排人员代替其工作,不能通过现有人员分担孕产休假女职工工作量的,可另行聘用短期工,既能解决用人单位的缺工问题,又能保障女职工休假结束后依法返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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