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应当建立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档案;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域实行重点保护方面,条例要求,禁止向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
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条例要求,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应当建立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等。
此外,条例要求,产区内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葡萄酒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产区内具备条件的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擅自标注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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