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伐他人19棵杨树,以盗伐林木罪被公诉

团伙盗伐他人19棵杨树,以盗伐林木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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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三名被告人擅自采伐他人的19棵杨树,以盗伐林木罪被公诉。该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诉称,2023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胡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树权人王某的同意下,联系伐木人员对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内王某所有的19棵杨树进行盗伐并分赃。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合计14.402立方米,经认定,被砍伐树木价值人民币5655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称,三名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均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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