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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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微: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提升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

2024年1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项、第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436万元。

案例2

2024年1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二处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项、第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7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

2024年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删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测点、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项、第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1.6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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