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日报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21日,辽宁省委政法委通报了两起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例。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崔某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案
2010年10月,时任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某奎接受请托,向时任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关某某过问案件,让其帮忙对夏某被伤害案中的何某、徐某、许某等人从轻处理,致使该案件办理处于长期停滞状态。后辽宁省公安厅指定辽阳市公安局对夏某被伤害案重新开展工作。2020年10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何某、徐某、许某作出有罪判决。2023年8月,崔某奎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高某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案
2016年至2019年,高某在担任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在多起案件诉讼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违法案件打招呼、说情,并在案件处理时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1月,高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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