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发布了2024年中考政策,其中规定:考生在初中期间若涉及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将不得被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考试作弊、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教育公平,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中考是人生的关键一环,将这些行为纳入中考“负面清单”,对破解“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新规之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校园欺凌”的纳入。一段时间以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也影响了整个校园的和谐氛围。
将校园欺凌纳入中考“负面清单”,不仅是对可能存在的受害者的有力保护,更是对校园欺凌实施者的严厉警告,利于营造更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那么,怎样的行为算是“校园欺凌”呢?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欺凌给出了明确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学生欺凌行为具有反复性,对于欺凌者的责任,则需根据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当然,“学生欺凌”与“校园欺凌”还并非等同概念,学生欺凌属于校园欺凌的一种。也因此,这一新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完善。诸如“怎样才能认定为校园欺凌”,显然要有更为明确的标准。
现实中,对学生的相关行为是否定性为“校园欺凌”,各方要结合起来共同把好“认定关口”。有网友就提出,判断学生是否有校园欺凌行为的依据,是根据执法部门的判定证明,还是学校或教育部门的相关记录,都需要在具体执行时进一步明确。
这秉持的精神是,在新规具体执行过程中,既要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欺凌的伤害,同时也要防止对“校园欺凌”的负面认定扩大化。要合理合法认定,做到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不能盲目认定。既不能让欺凌者逃避惩戒和责任,也不能让欺凌认定的覆盖面太大,伤及无辜。
事实上,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判定,学校是关键的一环。而针对相关事情的处理方式,法律层面也有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其实就是在法律层面给学校划定标准。
当然,新规中的“最后投档”规定虽然严厉,但却是必要的。其能够让学生深刻认识到不良行为的严重后果,做好心理预期,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校规校纪。
总而言之,成都市教育局此次发布的新规,是对教育公平和学生行为规范的一次有力维护,一定程度上利于从制度层面约束校园欺凌者,更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对于具体认定中存在的标准问题,显然还需要更为细致的梳理,以确保新规在震慑潜在霸凌者的同时,不影响升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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