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彩三农”微信公众号,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易发季节,同时也是畜禽集中出栏、补栏的高峰期,畜禽调运频繁。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动物防疫安全,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醒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落实以下动物防疫措施:
一是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应按照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相应技术规范,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确保畜禽应免尽免,不留免疫漏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二是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做好病死畜禽、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养殖生产过程中死亡的畜禽或产生的病害动物产品,已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及时收集和处理并做好台账记录;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及时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清运至无害化处理暂存点并通过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由专业机构负责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并可能构成犯罪。
三是调运畜禽前应依法申报检疫。出售或运输畜禽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调运,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
四是按规定做好种用、乳用动物的隔离观察和疫病检测。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在到达后对其进行30天的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对养殖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定期开展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并按照有关疫病防控要求处置检测不合格动物,对检测结果尚未明确的动物,不得调运、经营。
五是发现畜禽健康状况异常应依法及时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不得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未经本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病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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