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训练受伤骨折,法院判决武术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7岁男童训练受伤骨折,法院判决武术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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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是全国第29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7岁的小江进入某武术学校学习。某日,小江在训练时受伤。后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于是小江将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事发经过,武校称教练在对小江进行柔韧辅助训练过程中,由于小江身体不停扭动,教练的辅助力度没有掌握好,导致小江左腿受伤。小江不认可,称是因教练在搬其左腿时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保护其在活动和训练中的人身安全。武校辩称因小江身体扭动,致教练力度不当而造成伤害,但小江予以否认,武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未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对小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术学校支付小江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时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年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如其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叮嘱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还需要教育机构与家长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职责。教育机构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旦有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应当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同时,监护人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应查看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了解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确保孩子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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