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经营主体除名公告,对7646户经营主体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除名。
据了解,上述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届满2年,期间未报税或缴纳社保,经多次督促提醒仍未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标注为“已除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经营主体名称,向社会公众公示,约束失信主体不得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督促其尽快修复信用记录。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成都经营主体连续保持高位增长势头,经营主体总量已超过380万户。为避免“失联”经营主体挤占市场要素资源,鼓励支持正常经营主体加速健康成长,持续优化成都市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试点工作安排和《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4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在四川省率先探索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等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未发生较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慎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措施,创新采取除名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宣传引导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修复信用记录。
同时,《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也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径。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在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纳税和社保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没有经营意愿的,可以通过注销方式退出市场,重整市场资源。经营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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