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在会上介绍,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摄影
赵瑞罡介绍,从案件标的看,“七日无理由退货”中涉及到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常见类型包括服饰类、电子产品类、奢侈品类等,其中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珠宝、玉石、皮包、手表等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争议较大。此外,门票、黄金、盲盒等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等新问题频发。
从涉诉主体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参与,包括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就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目前涉诉平台主体涵盖多类型、多领域,包括传统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票务服务平台等。其中,票务服务平台中还可能涉及航空公司、酒店、旅行社、票务代理机构等供应商。
从涉诉新特点看,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例如门票、黄金、玉石、珠宝等商品能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争议增加,在电子商务平台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仅退款”规则的过程中,因通过平台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赵瑞罡表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于“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
赵瑞罡建议消费者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购物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充分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平台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避免盲目消费,造成不必要损失。
此外,退货时保证商品完好。消费者在签收商品时要确保商品包装完好,拆封查验商品时应注意保存完好的商标标识、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等,退货时一并寄回,保证商品原有功能、品质、包装装潢等,必要时可对签收流程、拆箱查验过程进行拍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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