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主播在竞品平台发视频被索赔20万,法院驳回:其父母未认同,合同无效

16岁主播在竞品平台发视频被索赔20万,法院驳回:其父母未认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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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浪尖的直播行业

令人眼馋心热

竟然有公司愿意签我做主播!

这“泼天的富贵”终于要轮到我了?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在校学生小王刚刚年满16周岁。9月,小王通过其在游戏中认识的“朋友”,与扬州某互联网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由该公司担任小王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的独家合作、管理公司。合同约定,小王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3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4天,并约定了收益分配事项。此外还约定了,若小王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包括未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与天数、自行开展互联网公司安排之外的演艺活动、擅自终止协议等,该公司在有权要求小王返还收益、赔偿损失的同时,视不同情形,要求小王赔偿一般性违约金200万元或根本性违约金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利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在公司安排之外的直播平台上直播、发布小视频。

2023年2月,扬州某互联网公司以小王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竞品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王与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时,系刚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尚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订立艺人经纪合同,并非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案涉合同篇幅长达17页,其中存在诸多权利义务失衡的内容,与小王的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不相适应,也没有得到小王父母同意或追认。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原告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扬州某互联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随之而来的网络主播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点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艺人经纪合同,并约定巨额违约金条款,随意主张违约的情况。对于此类纠纷,必须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协议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确的认定,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主播,同时明确规定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网络环境。

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规避相关规定,在未征得被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内容庞杂且不尽合理的艺人经纪合同,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告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各社会主体都应当积极肩负起应有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尤其在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新兴产业蓬勃兴起、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企业更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对未成年人主体身份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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