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为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鲤城法院推出
“鲤法说案—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栏
在超市花几元钱买到过了保质期的酸奶,能否要求赔偿?遇到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纠纷,如何正确维权?一起来看看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2日,刘先生以5.9元的价格在鲤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盒酸奶,次日食用时发现该酸奶在购买时就已过保质期,就向超市主张赔偿,但超市拒绝赔偿。
后刘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经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刘先生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审理
食品消费关乎百姓生命安全,不可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超市释明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当场赔偿刘先生500元,该起纠纷顺利得到化解。
案件调解现场
03法官提示
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定期对库存和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将过期商品下架,避免发生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或纠纷。
同时,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时,要及时保存证据,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