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一男子“高空抛物”被刑拘

成都武侯一男子“高空抛物”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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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的一声,一空玻璃瓶从天而降,砸到楼下的幼儿园操场上,摔得七零八碎,所幸无人受伤……近日,成都武侯公安双楠派出所根据群众报警,抓获一名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2月27日上午9时许,双楠辖区某幼儿园负责人在巡视园区时,刚走到操场,就听到身后一声闷响,一空玻璃瓶从天而降。待她回过神来,发现隔壁小区楼顶有人影晃动,遂报警。

“高空抛物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我们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双楠派出所副所长陈小华率民警司鑫铭赓即赶到现场,对涉事幼儿园及相关小区开展排查。

到达现场后,学校负责人向民警反映最近隔壁小区楼顶偶尔会有人往楼下扔东西,都是一些生活垃圾或者玻璃瓶之类,老师们很担心会砸伤小朋友,但又无法确定抛物者身份,只好报警求助,希望警方能找到嫌疑人并予以严惩。

“一定要把嫌疑人抓出来。”于是,陈小华与司鑫铭数次往返楼栋开展调查,走访询问居民住户,查看分析周边监控视频,最终确定系该小区7楼住户黄某实施的高空抛物。

经查,黄某近期在该小区楼顶种植了一些蔬菜,每日要给蔬菜施肥上药,为图省事,他便将用完的空药瓶及相关杂物从楼顶扔下。

目前,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3月1日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让我们一起共建和谐社区环境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那么,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有多大?

一图带你看懂

来源:人民日报微博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武侯公安提醒

高空抛物严重损害、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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