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六场,主题是“如我在诉 办好民生案件”。
《报告》中提到,统一“知假买假”法律适用,“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那么什么是“知假买假”?为什么要统一“知假买假”法律适用?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通俗地把明知生产经营行为违法仍然购买并索赔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是否支持“知假买假”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陈宜芳说,过去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无论购买数额多少全部支持,导致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有的还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干扰。二是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导致违法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利于打击和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之后,食品领域 “知假买假”索赔现象增多,甚至出现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的现象。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一部分人哪里支持“知假买假”,就到哪里去“打假并索赔”的乱象。陈宜芳指出,核心争议是“知假买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因此,最高法院从这里入手,明确将“合理生活消费”作为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标准,统一裁判规则。
陈宜芳介绍,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宣示的第一个裁判规则就是坚持保护食品安全、支持消费者维权;同时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除了《报告》提到的“46枚咸鸭蛋案”,这批案例中的“黄芪薏米饼干案”也很有典型意义。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短时间内又先后三次分别购买,总付款4176元。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请求退还总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原告沙某首次购买30盒,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陈宜芳表示,典型案例对争议问题精准施治,矫枉而不过正,体现了社会最大公约数。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又能避免过度激励,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谈到如何把握“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陈宜芳表示,有的群众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存有疑虑。最高法院正在起草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认定规则作细化。实践中,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有担当、有智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购买的产品性质、用途、数量、购买人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惩罚是手段而非目标,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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