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六场,主题是“如我在诉 办好民生案件”。
在谈到“新业态用工”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一方面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最高法院会同人社部联合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对重点行业、重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等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或者采取“连环外包”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另一方面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非诉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指引,促进行业规范,促推诉源治理。二是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推广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序做好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健全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救济机制。三是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实体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和规范程序衔接,工作机制上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培训等机制,推动更多纠纷在仲裁阶段化解,真正筑牢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去年,人社部、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要求加强联合调解,发挥法官、律师、调解员等作用,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
陈宜芳称,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依法加强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坚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用工法律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
在谈到一起“连环外包”案时,陈宜芳表示,《报告》提到“连环外包”案,前期,王某通过北京某物流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入职,成为专职外卖骑手,在北京丰台某片区送餐。工作一段时间后,这家注册地在北京的物流公司与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合同,安徽公司又与广西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王某最后与广西公司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北京物流公司每月委托不特定公司向王某代发工资,王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均无变化。王某请求北京物流公司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案件先后进入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物流公司以上述“连环外包”关系主张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宜芳介绍,司法实践发现,很多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外包公司、劳务公司等层层签订合同,将外卖配送业务或者劳务“连环外包”,不断变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主体,规避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导致外卖骑手虽然依据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但是在权益受损时却找不到自己的用人单位。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广西公司虽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王某日常按照北京物流公司站点管理要求参加晨会、培训;按照平台自动派单送餐,无权拒绝接单;收入源于该物流公司与平台结算的费用;收益和风险归于该物流公司。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最终认定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查明其他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王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陈宜芳指出,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揭穿“连环外包”障眼法,有效破解新业态劳动者找“雇主”难、劳动权益保障难、因工负伤索赔难的问题,同时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