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生儿子能分地”是高彩礼根源,法律须亮剑

正观快评:“生儿子能分地”是高彩礼根源,法律须亮剑

00:00
04:30

“农村的女性,是因为失地导致失位,失位导致失语,失语导致失人。”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编剧、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准备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与推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相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生儿子有地,生女儿没地;生儿子地多,生女儿地少;女儿出嫁后才能在丈夫的村子分到地;有的村子会取消原来分给大龄未婚女性的地;女性嫁到一个村子,她能从丈夫手里获得土地,一旦离婚,她又会失去土地。

必须警惕的是,农村女性遭遇的歧视和侵害,往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出现,以利益取舍去重男轻女,进而导致高彩礼、出生性别比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很多地方又借“村民自治”之名,逃避了法律制裁。农村“外嫁女”的土地,似乎成了一片法外之地。

2023年11月,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也增加规定,防止“外嫁女”权益“两头空”。

然而,这些还远远不够,一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相应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规则缺乏立法的明文规定,以至于村干部开会就能决定剥夺“外嫁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二来,就算诉诸法律,很多法院也以相关事宜属“村民自治事项”为由,对农村妇女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或程序空转,将正常的司法维权拒之门外。

违法的“村规民约”得不到彻底全面的清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就谈不上完善。鉴于此,蒋胜男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女性失地、失位、失语、失人的问题。

同时,修法也是为了更新观念。国家法律对男女平等的具象,既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保障,为依法维权提供了武器。蒋胜男提出,还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村妇女懂得如何维护权益,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权益保障题不是立法一家的单兵突进,还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全方位支持与跟进,以及全社会观念的进步,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整体看来,这份提案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希望能有进一步落实。

妇女能顶半边天,正值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愿所有农村女性朋友权益不落空,从农村到农村,在法律全方位保障下安享一方净土。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正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正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本文,请后台联系取得授权,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同时注明来源正观新闻及原作者,并不得将本文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正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