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评㉜|区别对待“失信”创业失败者,不等于过于溺爱

两会热评㉜|区别对待“失信”创业失败者,不等于过于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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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难免会使债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至于让债权人额外承担举证之责?

如何对待创业失败者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在今年全国两会拟提交一份《关于以“信用修复”措施恢复民营经济人士创业自由的提案》。

洪明基提出,应对现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进行梳理筛查,严格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列入条件,对于不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措施,让那些对社会有贡献且有愿望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创业人员”,成为创业自由人,从而保护和激发民营经济的应有活力。

现实中,不乏因创业失败而债台高筑的人,他们并非存心当“老赖”,只是一时难以渡过难关。诚如洪明基所说,如果创业失败者被“一刀切”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难免会令他们失去“东山再起”的信心,甚至打击一些人干事创业的信心。

区别对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人无可厚非,但洪明基接下来的建议或有可商榷之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的有效证据”。

在“执行难”普遍存在的背景中,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难免会使债权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至于让债权人额外承担举证之责?实际上,无论是创业失败还是其他原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到期债务”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债务人理应因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倘若对他们过于“溺爱”,无疑是对规则的破坏以及对债权人的伤害。

那么,有没有更加科学稳妥的解决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诚实而不幸”的破产对象,而且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据当地媒体报道,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其中,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审查819件,在已受理的227件个人破产案件中,有170名债务人为小微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大多数小微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其经营已基本陷入停滞,濒临破产困境,急需解决债务危机。

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裁决,不仅可以避免“失信被执行人”打击面过大,而且可以对“老赖”实施更加精准的制裁——只有将不幸失败的创业者与故意隐匿财产的“老赖”区分开,才能对创业失败者进行“信用修复”,对“老赖”进行严厉打击。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此而言,在深圳市已经先行先试并且取得积极效果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有必要加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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