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是实现制度完善的最有效路径。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在谈到该话题时表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展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正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当前,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就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路径形成广泛共识。
2024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十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利于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加强公益保护的呼声,能够尽快地、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履职,从而达到更好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目标。
罗春梅建议,加快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工作,及时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呼声、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尽快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需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由其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因此,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同时具有参与诉讼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区别于普通的原、被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行使的是公益诉权,在二审程序中应当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庭。
二是要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权及保障措施。现有法律仅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调查取证权,但保障措施的刚性不足。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如规定在证据难以取得或容易灭失等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不配合、阻挠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的,基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都是司法机关的定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间接强制措施,以保障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等。
三是要明确与其他诉讼主体关系和相关诉讼机制的衔接。包括理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顺位问题,赋予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同等顺位的民事公益诉讼诉权;明晰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即通过咨询函或者征询意见的方式了解赔偿权利人是否提起诉讼,如其不提起,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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