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旅游业异常火爆,各地都是“人从众”模式,随之而来的旅游安全问题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高原游、山地游等项目,对游客身体条件、旅游安全保障等有更高要求。
如果旅行时,旅客因身体原因发生意外,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去年11月,成都青羊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旅游意外赔偿纠纷案。今年2月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六旬闺蜜相约结伴出游
老姐妹突发意外晕倒诊断为猝死
60岁的王阿姨和65岁的杨阿姨是多年的好朋友。2023年3月份,两人打算结伴旅游。出发前,杨阿姨向A旅行社导游咨询四川旅游相关事宜,导游向其推荐了“某某景区7天6晚品质游”,并告知全程有导游陪同讲解。
“景区海拔多高?高反严重吗?有出现危险的情况吗?”杨阿姨再三询问,旅行社工作人员回复:“年龄不是特别大,一般身体状况良好的话,都很少有高反……”
随后,王阿姨和杨阿姨与B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购买了“某某景区8天7晚品质游”。按照合同约定,两人旅游套餐费用共计2520元。
2023年4月2日,王阿姨和杨阿姨跟随B旅行社到达景区,根据B旅行社的安排自由活动。但在下山途中,王阿姨在景点附近突发晕倒,杨阿姨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当天下午,杨阿姨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过程中,景区工作人员带来氧气瓶。后景区工作人员携带担架将王阿姨送至观光车等待处,又通过观光车将其送至索道乘车点,再通过索道将王阿姨送至山下。
达到索道下车点后,王阿姨被救护车送至医院。当天18点37分,王阿姨被诊断为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及景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一定责任
之后,王阿姨亲属起诉到成都青羊法院,要求A旅行社、B旅行社、景区赔偿死者王阿姨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
经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B旅行社向王阿姨亲属支付16万余元;驳回王阿姨亲属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闺蜜杨阿姨代表其自身及王阿姨,与B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B旅行社为杨阿姨、王阿姨安排旅行行程,提供旅游服务,因此B旅行社与王阿姨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王阿姨在旅游途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病历载明为猝死。根据景区医务室的情况说明以及结合当时所处地理位置、王阿姨症状,王阿姨死亡很大可能系因高原反应诱发疾病导致,其死亡主要是由其自身身体导致,王阿姨自身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旅行社来说,B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安排游客到高海拔地区,未向王阿姨提示过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在王阿姨突发晕倒后,也未在现场,未采取过任何救助措施,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B旅行社对王阿姨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法院酌定因王阿姨死亡造成的损失由B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签订前,杨阿姨通过微信与A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但杨阿姨在到达成都后与B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整个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A旅行社未提供过任何旅游服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旅行社对王阿姨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对于景区而言,王阿姨突发晕倒时,景区内的索道、观光车等已经停止运营,事故发生后景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且事发后景区也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故景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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