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称在雪乡被旅行社要求购上千元项目,不买无法进景区 文旅局: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游客称在雪乡被旅行社要求购上千元项目,不买无法进景区 文旅局: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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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北京的宿先生称其在哈尔滨旅游途中,所在旅行社违背了先前“无额外自费项目”的承诺,在去雪乡的大巴上,要求旅客另行购买价值1650元的自费景点门票套餐,不买则无法进景区,未买的游客被安排在景区外等候。

来自江苏的乔先生也在同一家旅行社遇到了相似的情况。针对上述游客反映的情况,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旅局旅游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旅行社已被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于今年2月5日开始执行。

而根据宿先生最新的说法,他26日接到香坊区文旅局电话,文旅局表示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由文旅局先行赔付,再进一步协商解决。

有旅客反映类似遭遇:

“不交钱就在车上等三四个小时”

2月23日,北京的宿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哈尔滨旅游时,其所在旅行社违背了事先作出的“无后期自费项目”的承诺,要求旅客另行购买自费景点门票套餐。宿先生回忆,他在平台报名参加了“哈尔滨得意游旅行社”的雪乡旅游项目,时间为1月19日至1月23日,平台宣传页面也称,“无任何隐形消费,强制消费”。1月19日到达哈尔滨后,他在酒店向旅行社人员缴纳2人份的团费2880元,在现场再次确认后续没有自费旅游项目。但在1月20日去雪乡的大巴上,导游要求另行购买1650元的自费景点门票套餐,“不买则无法进景区。”

“这个导游在销售自费项目的时候,没有出示旅行社的纸质合同,只是给了一个手写的单子,上面写了一些游玩项目,还必须全部购买,收取的费用进入了他个人的账户。我被迫购买了,未买的游客被安排在景区外等候。”宿先生说,“我当时交了钱,旅游完后投诉了该旅行社。”

“21日,在从雪乡返回哈尔滨的途中,旅行社人员又给了我们一张纸质的东西让签字,在吃晚餐的时候挡住了,就露出个签名的地方让我们签。”宿先生补充道,“后续在调解过程中,香坊区文旅局的人拍照给我看了之后,我才发现这是个补充协议。”

宿先生介绍,在补充协议上,列出了他们额外自费项目的各个单项和价格,但补充协议上的部分项目与旅行社一开始通过网络发送的电子行程单相重合,“相当于我们为一些同样的项目付了两次费用。”

返回哈尔滨的途中旅行社人员让宿先生签订补充协议。受访者供图

后续,宿先生向哈尔滨12345热线投诉该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违法操作,要求查处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游客损失,香坊区文旅局立案受理。前期阶段,经过调解旅行社同意和解并赔偿宿先生夫妻两人各1000块钱,但要求宿先生删除网上所有言论。“过了两天,旅行社提出它要去做法务鉴定,之后就一直不见踪影。”宿先生说,最近一次有相关消息是在2月23日,旅行社又表示不接受调解。

而根据宿先生最新的说法,他26日接到香坊区文旅局电话,文旅局表示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由文旅局先行赔付,再进一步协商解决。

2月21日,江苏的乔先生也反映了在同样的旅行社遇到的相似遭遇,称上述“哈尔滨得意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背承诺额外收费”“实际游玩项目与承诺项目不符”“住宿环境与餐饮标准与承诺不符”等问题。

乔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12月份,他报了该公司提供的哈尔滨特色精品团,从12月30日到今年1月4日五天四晚,加上包炕和续住费用共3600元。乔先生称,在旅游途中,导游又叫他们再次缴纳费用,并称“不交钱就在车上等上三四个小时”,不得已之下,乔先生又额外支付了3000多块钱,“结果有些原定的项目都没有玩,最后还不退钱。”

除此之外,在这五天当中,乔先生称数次“被坑”。“首先在接车过程中,司机利用信息差带我们去高价购置后续会再租的物品;然后是承诺的中央大街五星酒店变成了偏远地区的酒店;接着在跟团后,承诺的10人精品团变成了30人大团,一路上吃住条件与所承诺相差巨大,原定的四人炕变成单间。”乔先生说。

文旅局:已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天眼查显示,“哈尔滨得意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哈尔滨市,从事商务服务业。记者致电该旅行公司电话,截至发稿未获回复。针对上述游客反映的旅行社问题,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旅局旅游科,工作人员回复称,执法部门已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从今年2月5日开始执行。

针对旅行社中途变相强迫旅客购买额外旅游套餐等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构成违约,游客可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同时,赵良善强调,若游客被动签订补充协议,且该补充协议是在游客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游客可依法要求撤销该补充协议。

赵良善建议,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异议,要当场提出修改意见。当纠纷发生时,旅行社尽量与游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游客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馈,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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