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加一等!他两二次醉驾被当庭收监

“醉”加一等!他两二次醉驾被当庭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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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皖新闻报道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驾被刑事处罚过的驾驶人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然而有人却再次选择酒后驾驶。2月22日,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起危险驾驶案。

2023年12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歙州大道与汪华大道交口至城许大道交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安徽省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无独不偶,还有一位被告人不仅二次醉驾,而且距上次危险驾驶罪宣判时间仅隔一天,简直就是屡教不改。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3日被歙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2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白色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开发区新安江大道与经五路交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0.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其在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来源|大皖新闻

编审|郑宗敏 郑林(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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