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纳入最低工资保障,人社部权威解读新政

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纳入最低工资保障,人社部权威解读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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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人社部在其官网全文公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三份文件。

以上文件进一步对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家政服务人员等在线上平台从事网约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

新政的一大亮点,就是上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使没有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也纳入了最低工资保障范围。

为何出台上述政策?如何理解新政的内容?人社部有关领导进行了解读。

“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反映突出

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在以往调研的基础上,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继续开展了广泛和深入的调研。其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还需进一步畅通等问题。

这次公布的新政的主要内容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

在休息权益方面,新政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工作时间在劳动者完成全部订单的累计接单时间基础上,还需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

同时提出,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以合理确定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上限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推送订单,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

对外卖员等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拓展了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对于在平台企业从事网约服务的诸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大多没有形成确定的劳动关系。

针对这一情况,人社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等。

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过程中,企业反映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原则,希望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以利于企业准确理解和全面执行。

今日公布的新政,对这类群体的保障予以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工资发放,新政还明确,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平台企业要对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五种维权渠道,鼓励合理表达诉求

此外,新政还明确,企业要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示相关劳动规则。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旨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根据这项指引,包括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要向劳动者公开。

同时,指引还明确要求,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地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

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这两份文件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则为这类劳动者维权列出了5种渠道。

这5种渠道分别是: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纠纷调解机构;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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