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即使言论有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不应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最高检: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即使言论有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不应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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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以及对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等严重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做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就依法适用“两高一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行了重点阐释。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网络暴力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健全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工作体系。2019年1月至2023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起诉1.4万余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辣笔小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等社会关注案件,引导公众自觉规范网络空间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生态环境。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有关部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

高景峰介绍说,2023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2023年9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在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意见》为指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选择诉讼程序,恰当确定法律责任。”高景峰表示,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除了要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之外,还应准确区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例如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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