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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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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