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先生工作期间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向公司请了病假并休息长达17个月。休假期间,公司为其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近40万元。但2022年3月,公司发现,S先生病假期间瞒着公司考取了某高校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并顺利就读,双方就此发生分歧,对簿公堂。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解除与S先生的劳动合同合法,并要求S先生将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36万元返还给公司。S先生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S先生最终返还近20万元。
老员工抑郁请病假,单位体恤发高薪
S先生是一名具有电气技术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科技公司与S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是S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的第16个年头。
2020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S先生连续向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病假时间一直延续到了2022年1月,休假时间达17个月。之后,S先生回科技公司继续上班。
科技公司表示,之所以批准S先生长期休病假,是因为公司认为根据S先生的工龄和司龄,S先生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故对S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较宽容、体恤的态度,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对S先生予以明显区别对待。在S先生休病假期间,公司向S先生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有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达2万余元。
员工病假期间跨专业考研,学习心理学
2022年3月,科技公司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S先生谈话,告知S先生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S先生对此进行解释、说明。S先生则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对S先生的考研、就读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S先生在2020年10月报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考试,并于2020年12月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此后,S先生以近420分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并于2021年3月通过了复试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S先生连续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的课程。
另外,科技公司审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后发现,S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他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所载病情为:“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且S先生在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公司以员工违反制度且违背诚信为由将其辞退
为了解S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科技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咨询。
科技公司通过检索既往的一些抑郁症患者病案发现,“医生一般是鼓励抑郁症病人上班的。”另外,科技公司通过咨询S先生就读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抑郁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老师还表示,上学不是治疗疾病的方式,患者应前往医院进行正规治疗,上学只会进一步给患者带来压力。该高校没有通过学习心理学进行抑郁症治疗的先例,只有学生因患抑郁症而无法继续学习的案例。
通过上述查询、咨询,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即S先生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最终,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2022年3月,科技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S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S先生“在病假期间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在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专业持续就读,该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为由,与S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后,S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公司也对S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S先生和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支持。S先生和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员工被开除合法,无补偿且需退高薪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S先生提出“经过医生建议及本人各方咨询,认为学习心理学对本人的病情治疗有好处,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选择考取心理学研究生,并未过于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结果,本人病假期间一直按医嘱正常服药治疗”“本人学习能力异于常人”等说法。
科技公司则认为,S先生属于跨专业备考,他在能够进行高强度备考和学习的情况下却无法进行日常工作,明显缺乏合理性。S先生作为公司员工,病休期间应当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与病休相关的活动,病休之外的考研行为应当向公司披露,并征得公司的同意。S先生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对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S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科技公司有义务为S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也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同时需接受科技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科技公司批准了S先生的病假申请,并在病假期间向S先生发放了高额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款项。然而,S先生却在病假期间跨专业考研,并以优异成绩被录取后持续就读。同时,S先生的病历材料显示他有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治疗的行为。
据此,科技公司对S先生的身体状况是否达到不能正常工作的程度,以及S先生请休病假的目的和诚信度提出质疑,并无不当,S先生有义务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然而,S先生不但向公司隐瞒了相应情况,而且在公司询问时拒绝回应,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S先生承担。上述情况下,科技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S先生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基于对S先生正当、合理休病假的认识,出于对S先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患病员工的体恤,才按照远高于正常病假工资的标准向S先生支付的高额工资、补贴、奖金等款项,S先生在不能证明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不能就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获得上述高额款项,对科技公司显失公平。
据此,法院判决S先生将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S先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S先生与科技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S先生向科技公司返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近20万元。
这录取率,很厉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