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杀人后被告人被判无罪,最高检抗诉后改判死缓

入室抢劫杀人后被告人被判无罪,最高检抗诉后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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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果被告人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且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不相符,应当认定不属于“合理怀疑”。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一起最高检抗诉被认定不属于“合理怀疑”的案件。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仓、孟某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仓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仓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仓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仓、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陈仓、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仓无罪,孟某无罪。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审议陈仓、孟某故意杀人案,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纠缠案件细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陈仓的指纹,陈仓、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实。该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2021年1月7日,最高检经审查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仓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仓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是:1.本案侦破经过自然,锁定并抓获二被告人的过程清晰、客观真实,间接印证本案犯罪事实。2.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仓具有犯罪动机,多名证人葛某、陈某、司某、李某等均证实陈仓当时经济条件不好,孟某证实“听陈仓说这家男的跑业务,现在不在家”。3.本案有将陈仓与案发现场直接关联的客观性证据。案发现场北房西屋最西边窗扇底部内侧提取的关键指纹系陈仓右手食指所留。4.孟某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的有罪供述客观真实,可直接证明陈仓抢劫杀人。5.陈仓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在盗窃过程中杀人劫财的基本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多个重要情节一致,并有证据印证。

2021年4月16日,最高法将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审查办理工作,经引导公安侦查,调取了有关证人及孟某同监室人员证言,证实陈仓系通过证人获知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并排除其被刑讯逼供的嫌疑,查清了其性格特点;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死亡原因、损伤特征等进行了审查分析。2022年11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并发表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对陈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陈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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