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女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被判刑,被指出轨16岁学生的上海女教师涉嫌犯罪吗?律师解读

曾有女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被判刑,被指出轨16岁学生的上海女教师涉嫌犯罪吗?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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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事件,持续引发关注和讨论。

据媒体报道,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一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2月19日下午,学校发布通报称,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该女教师有辱师德但不构成犯罪,将面临开除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等处罚;该女教师丈夫采取不当行为公开未成年人信息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纵观该案件目前的发酵程度,极有可能对男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上海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学生

学校回应女教师已被停职

2月16日,上海一男子实名举报妻子出轨16岁高一学生,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男子所举报的妻子是上海一中学的化学教师、高一班主任。

视频中,男子还爆料了自己妻子和16岁高一学生的聊天记录。从男子公布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妻子和这名学生经常聊天聊到很晚,聊天内容非常暧昧。

此事在贴吧等平台发酵后,于2月18日登上微博热搜,引发高度关注。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网传“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在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学情况通报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疑似出轨女教师的丈夫问询笔录图片,在多个社交媒体账号上流传。2月20日,针对网传“疑似出轨学生女教师丈夫问话笔录流出”问题,中国新闻周刊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获悉,此事件警方已在处理,笔录泄露不属实,网传图片不是真的,相关部门已经在查,更多信息不能透露。

教育部明令禁止

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现在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从法律层面上讲,上述上海女教师的行为不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性骚扰范畴。

郑子殷表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虽无性别指向,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受害人必须是儿童。本案中,涉事学生为男性,据目前可掌握的信息,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已满14周岁,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郑子殷还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女教师属于特殊职责人员,但该罪名只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而非男性,因此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但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本案中也不符合。因此不可以对女教师性骚扰归责。”郑子殷说。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与本案相关的刑法罪名,主要可能包括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但是,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或“幼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强制猥亵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即需要违背他人意志;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为“儿童”。由于行为对象或方式上的不符合,基于本案现有事实,入罪的难度较大。可能进一步考虑和取证的罪名为强制猥亵罪,如果考察成年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之间的“交往”过程,存在“强制”的色彩与成分,则存在入罪可能。

与此同时,郑子殷和赵冠男均表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不限于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或开除处分。

同时,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换言之,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行为。违反教职工禁止行为的,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因此,上述上海女教师将面临开除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等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重处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犯罪

郑子殷表示,从道德层面上来说,上述上海女教师有辱师德。教师角色决定了教师必须谨言慎行,因为未成年人会模仿老师的言行。在国外,就算是大学期间,也禁止老师与学生身份的人建立恋爱关系,更不能发生性关系。身为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职业道德,致力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纵观该案件目前的发酵程度,极有可能对男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同时,郑子殷表示,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令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该女教师丈夫不当公布涉未成年人信息,已经违反上述意见,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治安拘留处罚。

赵冠男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据此,一方面,如果学校并未尽到保护或报告义务,则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该事件中,学校也应注重对于涉案学生的保护和疏导。

郑子殷介绍,关于针对教师管理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但如何杜绝女教师与男学生之间的不当关系,除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外,现行的其他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是否将刑法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增加对男性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严谨的实证研究。

■ 此前案例

与未满14周岁男学生发生关系

女教师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多年前江苏省常州市曾出现中学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事件。该事件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据扬子晚报报道,被告人黄某,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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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94163982

    老师也吃小鲜肉💣

  • 177896156

    被中学生绿了的悲催男人哈哈

  • q80lma2x0fpjs28c2ru3

    未成年人。老师因该判刑

    艾莫心汐 回复 @q80lma2x0fpjs28c2ru3: 应该

  • 听友400263749

    我老姐在我9岁时,就教我当男人了。

    心娃她大 回复 @听友400263749: 亲姐?

  • 看海张涛

    那个男同学,希望你做个有担当的男人,到法定年龄,迎娶你的老师,打这些蹭流量喷子的脸.建议吃瓜群众看看美国电影,五月十二月

    听友471256380 回复 @看海张涛: 在该奋发学习的年纪,他搞那种事情,他怎么会有担当?还娶他老师真的是脑子有病

  • 迷茫贾宝峰

    应该判刑

  • 绿茶882

    希望对女教师宽容一点,毕竟每天这么早起来也很辛苦的

    WooJohnny 回复 @擁兵天丅zt: 没看见名字都写了迈

  • q1llgu54z

    颠覆三观的泼天负跪 不处理以后教育行业咋整噢

  • 1872337eqys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啊

  • 听友291349199

    若换成男教师和女学生性质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