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屏摄”行为是分享,还是侵权?

评论1+1:“屏摄”行为是分享,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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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电影《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盗摄”风波。“盗摄元年”等相关词条登上热搜,多名业内人士、律师就此事发声,引发广泛热议。

薛之谦微博回应“盗摄”争议

红星新闻:屏摄与盗摄不同,薛之谦有点“委屈”

“屏摄”与“盗摄”是有区别的。屏摄属于观众体现自我、表现自己、出于社交愿望所作出的举止,通常只有简单的几个画面或一小段视频;而盗摄通常被认为是受经济利益趋势的盗版行为,会大篇幅甚至完整盗录。从字面意思看,“盗摄”也有“未经允许私自拍摄”的涵义,所以经常会被与“屏摄”混淆。

“屏摄”多是为了获取一种存在感,其中蕴含有一定比例的主观善意,而“盗摄”则没有什么争论余地,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就薛之谦微博小作文的风格来看,有帮助片方宣传电影的意图,屏摄画面作为一个“我在场”的证据,主观善意是明显的。即便是他的做法错了,这一善意本质仍然存在。所以,他的做法属于“屏摄”范畴,将其归类于“盗摄”,的确容易激发他的对抗心。

南方都市报:不构成所谓盗摄,但版权意识不可无

此事在社交网络上引发热烈的讨论,除了盗摄这个指控很吓人,还有不少网友其实不是从法律角度来批判薛之谦的行为,他的做法显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摄,更不是通过盗摄来牟利。并且,此事件中舆论所反映的社会版权意识无疑最值得关注。过去中国电影吃过缺乏版权意识的亏,电影还没上映,资源就已经全网泛滥,这样的事件曾发生过。

如今,看电影也经历了消费升级,画面不清晰,品质不高的电影,不会受欢迎,这是盗摄行为逐渐退潮的根本原因。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新的考验,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盗摄,法律虽然严令禁止这种行为,但它的社会影响力和破坏力已经大不如前了。

极目新闻:拒绝屏摄侵权,公众人物要做好表率

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薛之谦是否违法,而是他作为知名度很高的明星,是否应该向大众做出这样的示范。著作权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是否侵权,是否追责,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节判断。但是如果不拿起手机摄屏,肯定就不会存在非法传播、侵权等问题,反之,如果一位明星带头用手机拍摄屏幕,很多人就会失去对这一行为的警觉性和分辨力,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合理的行为,由此可能会滋生很多侵权乱象。

薛之谦本人是创作型歌手,应该最懂得尊重原创,守护版权的重要性,却毫无顾忌地做出这种争议性举动,并且丝毫不认为自己有错,这当然令人非常失望。他的这一态度,也引发其粉丝模仿屏摄晒图,以此表示对他的支持,更让人觉得十分荒诞。

上游新闻:文明观影是公序良俗,应成为社会共识

影院不是一个可以随意“打卡拍照”的地方。杜绝盗摄,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电影,是每一位观影者应自觉恪守的底线。同时,这也应是文明观影的题中之义,是每一位观影者应该遵守的公德。在影院中,尤其是当灯光暗下来了之后,大家都需要保持安静,并且避免其他光亮影响他人观影,不管是拍摄屏幕,还是微信聊天、接打电话,都是一种不文明的观影行为。

此次关于“盗摄”的讨论,既是一次良好的普法机会,更是一次关于文明观影礼仪的探讨。相信,文明观影的理念会在争论中越辩越明晰,而不是单纯地打打口水仗争个输赢。同时,公众也不必过度紧张,担心“看电影发个朋友圈怎么就违法了”,在潜移默化中将文明观影的理念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才是对电影和电影人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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