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有网友表示薛之谦拍图内容没曝光剧情,也没作商业用途,且其所用物料均为《飞驰人生2》官方宣传使用的素材,没必要上纲上线;另有网友表示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
盗摄这个词如今的意思很宽泛,很多人使用起来不是很严谨。可以指一切在电影院针对影片的拍摄行为,平时看电影的时候,很多人习惯拍张照片发朋友圈,要说这也是盗摄,虽然听起来有些上纲上线,可大致也不错。不过,严格来说,盗摄特指盗录电影的违法行为。法律对盗摄行为有着严格的界定,就在薛之谦的行为受到广泛关注的时候,很多法律人士就在提示,盗摄行为有两个重要构成要件,一是有商业目的,即盗摄是为了追求盈利;二是拍摄成果通常为视频,换句话说,在电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用手机拍下静态照片,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盗摄行为,行为不构成违法。
此事在社交网络上引发热烈的讨论,除了盗摄这个指控很吓人,还有不少网友其实不是从法律角度来批判薛之谦的行为,他的做法显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摄,更不是通过盗摄来牟利。很多人之所以批判他,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在于,他们认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剧透,对于还没看电影的观众来说这显然很不友好。但此指控是否成立,显然要看他拍摄的内容,薛之谦所发布的那几张照片,看不出什么剧情,说他剧透名不副实。
看起来,这个事道理已经很明白,可因为薛之谦的知名度,很多人批评他就是基于他的名人身份,认为应该带好头,不要做不文明的事。同样因为他的知名度,尤其是他庞大的粉丝群体,很多人为他申辩。双方你来我往,把一个简单的事情搞得非常复杂。
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显然是针对行为本身,而主要不会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去电影院看电影的薛之谦就是一名观众,普通观众在电影院拍个照片发个朋友圈,这种行为很正常,从来不会引发所谓盗摄的指控,可如今这种行为发生在薛之谦身上,很多人就大加鞭挞。这种反差很正常,但未必合理。有时候社交媒体看起来很严肃的批评,也是追求流量的。名人是非多,往往是社交媒体上的流量担当,围绕他们的很多话题都容易被放大,轮到讲道理的时候事实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道理站得住,吓唬人,流量有了就够了,从这个角度看,薛之谦如今的遭遇的确值得同情,看个电影发篇有长度有深度的观后感,却引发了如此大的舆论波澜。
如果非要在这个事件中总结一点有价值的东西,舆论所反映的社会版权意识无疑最值得关注。过去中国电影吃过缺乏版权意识的亏,电影还没上映,资源就已经全网泛滥,这样的事件曾发生过。尤其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前,盗摄电影商业价值更大,所谓枪版,说的就是这种类型的电影,尽管画面质量不高,观影体验很差,但在那个资源匮乏的年代还是显得很有吸引力。如今,看电影也经历了消费升级,画面不清晰,品质不高的电影,不会受欢迎,这是盗摄行为逐渐退潮的根本原因。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新的考验,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盗摄,法律虽然严令禁止这种行为,但它的社会影响力和破坏力已经大不如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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