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赪颢受贿案,已判决

洪赪颢受贿案,已判决

00:00
01:32

内蒙古兴安盟中院于去年10月底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显示,自治区司法厅原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洪赪颢受贿案已判决,受贿所得、罚金等履行完毕。

洪赪颢出生于1970年9月,内蒙古土左旗人,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曾任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乌兰察布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

2020年上半年,其出任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2022年下半年被免职。

洪赪颢 资料图

“结案通知书”显示,被执行人洪赪颢罚金一案,兴安盟中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据内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洪赪颢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445.101913万元、孳息人民币320.97万元、绿色嘎斯69汽车、绿色本田CB400SS、银灰色长江750边三轮摩托车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且被执行人洪赪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故被执行人洪赪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