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所塑造的韩明、吕玲玲检察官的形象,无疑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代表
□作者 韩旭
电影《第二十条》近日在影院热播,引起观众的强烈反响。除了该剧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外,检察官所具有的悲天悯人情怀、刚直不阿精神也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围绕检察官角色,不禁思考以下问题:该剧为何会好评如潮?当公众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究竟该依靠谁来保护?
除了演员高超的演技、幽默风趣的语言和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更重要的是《第二十条》反映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表达了人们朴素的法律情感。该片的诸多台词表达了民众的心声。例如,“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等等。
可以说,该剧充分诠释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期待。电影通过一个个案件生动演绎了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它是一个“良善”的法律条款。通过现实中“昆山反杀案”唤醒了沉睡多年的刑法“第二十条”,让观众感受到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实,使法律真正能够成为捍卫权利的力量。无论是电影中的“王永强案”还是现实版的“昆山反杀案”,无不昭示和彰显了活的法律——司法官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作用。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检察官的个人品质、价值趋向和追求,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局。
《第二十条》中的检察官确实尽到了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检察官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已经为检察官法第5条所确认: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含义,是检察官应当抛弃单纯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对不利和有利被告人的事项一律注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要除暴,也要安良”。电影中所塑造的韩明、吕玲玲检察官的形象,无疑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代表。
艺术来源于生活。电影中的韩明、吕玲玲检察官是人们对司法现实的一种美好期许。人不一定要做大官,但一定要做无愧于良心的事。
这部电影给不少人一种错觉,认为检察官能够“包打天下”,无所不能,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是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似乎当事人遇到善良和客观公正的检察官,他们就无须聘请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20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常见的主体是律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其毕竟是追诉者角色,获得定罪是其职业目标。当事人遭遇冤屈时,委托律师,国家能够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能够被司法机关采纳,才可能真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公平正义的实现既需要刚正、清廉、品格高尚的检察官、法官,更需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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