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贷管理制度,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贷管理制度,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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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将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了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受托支付,就是借款方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本次修订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特别强调的是,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个人经营贷被挪用 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贷款期限方面,本次修订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贷款办理流程优化方面,明确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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