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立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立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立军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65.1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周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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