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浙江丰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V 450W JA的电热水袋,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D**********1-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浙江省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85905储热式电热暖手器340-2020》,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其中结构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从义乌市富恒日用百货商行共购进上述电热水袋3个,已销售2个用于抽检,1个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已被我局依法扣押,购进价格34元/个,销售价格48元/个,违法经营额144元,违法所得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月16日,楼庆峰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锋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2.2023年12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3.2024年1月16日,对受委托人楼庆峰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经营情况及楼庆峰身份;4.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D**********1-S的检验报告1份及对应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抽检情况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5.东市监强制483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对应送达回证1份、编号为0000564的财务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履行法定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物品的数量;6.2024年1月16日,楼庆峰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购进凭证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7.2024年1月16日,楼庆峰提供2023年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8.其它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电热水袋一个,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288元,罚没款合计31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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