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向第三者转账37万余元,这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已婚男子向第三者转账37万余元,这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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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最关乎广大百姓切身利益之法。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涉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信用卡违规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便指向“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这一极具代表性的问题,法院在一、二审中作出了不同判决。

法院一审判定赠与行为有效,二审判定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案情显示,何某与冯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78笔共计17万余元,部分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并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

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余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了解法院审判思路后,综合本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检: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公序良俗内涵等,综合分析判定行为效力。

目前,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是对“公序良俗”判定的差异。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亦采取概括式规定,部分条款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司法实践中也因此产生了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和赠与行为无效这三种判决。

最高检指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不宜简单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除了考虑“公序良俗”,还应综合考察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主观心态等。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何某和冯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何某与李某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及转账行为侵犯冯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主观上均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此外,最高检提出,本案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也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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