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离婚冷静期“干耗时”,值得一试

别让离婚冷静期“干耗时”,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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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协委员向正在召开的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纳入“离婚冷静期”,而不是限于诉讼阶段,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又能更好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给离婚一个缓冲时间,让当事人审慎理性地思考这段婚姻的去向。目前来看,冷静期并没有外界干预措施,主要还是靠当事人自省。但是,这种完全靠自我反省的冷静期能发挥多大作用,还很难说。至少,是没有充分发挥“缓冲”的作用。

实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背景知识是,离婚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并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时,便进入离婚冷静期;另一种形式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甚至是否离婚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可以看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调解是固定的前置程序,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则缺乏这一流程。当然,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离婚登记时,会了解离婚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劝导,这也是一种调解。但是,一方面,这种调解没有制度化;另一方面,这种调解发生在离婚登记时,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却没有被利用。

一段婚姻走向终结,必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这时,仅靠当事人自己的“冷静”,恐怕很难改变什么。真要挽救婚姻或是让它结束得更加体面,还得付出更多努力。比如,像江苏这份提案中所说的,创设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导机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和机构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还可开设婚姻指导课程,在“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加以疏导和调解。

总而言之,长达30天的婚姻冷静期如果仅仅是在等待中度过,未免有些浪费。更何况,在有些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尖锐的矛盾,甚至可能存在家暴的情形。而民政部门的介入,既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这段婚姻进行分析、调解,帮助双方更好地处理家庭关系;也可以提前了解情况,在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下,保护弱势的一方,防止伤害的造成。

此前,江苏宿迁曾探索建立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明确将“冷静期”转化为“调和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该市离婚率因此大幅下降。当然,调解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这个数字,而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婚姻关系,学会从婚姻中获得幸福。但无论如何,将矛盾调解前置到“离婚冷静期”,而不是让冷静期“干耗时”,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确实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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