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赡养、收养纠纷裁判规则10条

抚养、赡养、收养纠纷裁判规则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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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上大学学费、生活费、结婚费用的约定有效;
2.父母双方都有各自家庭,共同抚养孩子不利于双方家庭稳定的,可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4.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5.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赡养协议中免除某个或某几个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
6.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7.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不履行赡养义务;
8.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9.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一书、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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