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付较小金额走微信红包路径,转较大金额走微信转账路径。很多人在通过微信付款或转款时,会下意识地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选择发微信红包或转账,并未考虑付款方式与付款性质之间的联系。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一旦付款方、收款方产生与付款有关的争议、纠纷,在一定的情形下,微信付款的方式还真能成为判断付款性质的重要考量因素。
微信红包的付款上限较低,仅为单笔200元,且根据民俗,“红包”通常意味着赠与。而微信转账只是微信软件的一种付款功能,与银行转账一样,是民众或商户等主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在案件中,付款方刘女士与收款方周先生对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但刘女士不能证明所发小额微信红包为借款,周先生也不能证明所收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为赠与。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款等情况,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所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贴合了微信红包、转账的基本功能定位和民俗定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当然,赠与或转账都不必受付款模式、金额大小的限制,发较小数额的微信红包也可能是借款,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则可能是赠与。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和证据情况具体评判,不能一刀切地把微信红包都定性为赠与,把微信转账都定性为借款。如果付款方能通过微信留言、红包说明、其他交流信息或借款协议等证明微信红包系借款,则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付款方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款方的赠与也符合事实逻辑,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付款方、收款方如付款意图模糊,容易引发混淆、误认,为预防化解纠纷、维护各自权益,不妨给微信红包、转账做好备注、说明,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明确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
厘清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既需要个案判决,也需要更精确的司法标尺。微信红包、转账功能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相关付款性质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法应加强对这一涉法问题的关注,在对各地法院审结的微信付款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民间习俗,尊重意思自治规则,给出判定微信红包或转账性质的规则和方法,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符合哪些情形的微信红包或转账是赠与,或是借款,明确付款方、收款方的举证责任、证据形式和范围。
规则立,标准清,则纠纷消,权益彰。统一、权威的司法规则和标准,能给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有关微信付款性质纠纷案件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给社会主体付款操作和维权提供法律指南,让社会主体心中有数,有助于提升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有助于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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