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窦娥还冤!男子花14780元买了78条香烟,被没收还被罚款,怒将烟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比窦娥还冤!男子花14780元买了78条香烟,被没收还被罚款,怒将烟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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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本文由真实案例改编,侵删

比窦娥还冤!男子花14780元买了78条香烟,被没收还被罚款,怒将烟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法不责众,法不阿贵。”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有时,法律的严格执行,也可能引发争议。

就像杨国栋的这个案例,他以个人消费为由,购买了大量香烟,却遭遇了法律的严格审视。

不但烟被没收,还被罚款。

这不禁让人思考,法律的界限在哪里?个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界定?

人到中年的杨国栋,是一个货运司机,因为妻子身体不好,做不了重活。

于是,他在家里开了个小超市,让妻子看着,赚点生活费,他自己则继续跑货运。

他的超市虽然不大,但村里人日常所需的烟、酒、零食、生活用品等,都有售,而且是办了执照和许可证的。

夫妻两人都很努力,共同维持着这个小小的生计,生意不错,生活也越过越好。

赚钱后,他们还在村里建了新房。

那天,杨国栋送了一批货到外地,卸货后刚好看到旁边有卖好烟的。

他想到自己家马上要乔迁新居了,而且又临近节日。

于是,他便顺道购买了78条香烟,花费了14780元。

想着在即将到来的节日,还有新的居入伙时,用这些烟来招待亲朋好友。

他从外地回来后,就把这78条烟,顺手放在自家小超市的仓库里。

想着到过节和乔迁新居时,再拿出来宴客,然后又出车去了。

他是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这一行为,竟会将他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

那天,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出现在他的小超市,进行例行检查。

既然是例行检查,杨国栋的妻子对此也没有在意,让他们在店里四处查看。

就这样,烟草局工作人员,在仓库发现了那78条香烟。

并指出这些香烟的码段,与本地的码段不符。要处以1478元罚款,并且要没收所有香烟。

杨国栋的妻子吓到了,她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无法处理这种突发状况,只好给杨国栋打电话。

杨国栋知道后,感到既愤怒又无奈。

他觉得这些香烟,不是用来卖的,而是他的个人消费,是要用来招待客人的,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他认为,自己是一个合法的消费者,对烟草局的处罚,他无法接受。

可烟草局却认为,他是开店的,而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虽然烟没有摆出来卖,但放在超市仓库,而且多达78条,坚持要没收并处罚款。

杨国栋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决定将烟草局告上法院,以求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他还到村委会开了证明,证明自己买这些烟,是因为过节和乔迁新居,用来待客的。

杨国栋坚信,他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他要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受法律保护。

杨国栋作为消费者,他购买香烟本身并无不当。

但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必须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到10%的罚款。

杨国栋购回来的香烟,由于码段是外地的,被认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处于没收和进货总额10%的罚款。

法院最终判决烟草局胜诉,驳回了杨国栋的诉求。

这一判决基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尽管杨国栋有证明,其购买行为,纯属个人消费的意图。

但法律的执行,更侧重于行为的合规性。

这个案例,激发了人们对于法律公正、与个人权益的讨论。

一方面,法律的严格执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规范的运行;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同样重要。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平衡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性的温情?

有人认为判决得好,也有人觉得判决不公平,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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