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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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条例》共37条,不分章节、体例精简、突出重点、直面问题,结合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切实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反家暴工作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方便全社会学习遵守、贯彻执行。

适应形势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锦花介绍,青海于2005年制定《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但对照近年来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新要求。

为推动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妇联提前谋划、联合起草、加强调研和论证研究,于2023年9月26日将《条例》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一审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湟源县、循化县、茫崖市、尖扎县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特别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兴海路街道人大工委和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并听取基层群众最直接、最直观的意见建议,深入公安派出所、基层法院等了解反家暴工作开展情况,并赴外省学习考察。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

压实各方责任形成保护合力

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完全列举。《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针对家暴主要表现形式,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具体而言,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禁闭、限制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同时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陈锦花表示,反家暴作为基层治理的组成部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履行推动多部门合作联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等具体职责;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法院、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群体,由于年龄、身体以及智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公权力的及时介入。

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规定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胁恐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因为发生暴力的情况具有隐蔽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规定参照《条例》执行。

筑牢全社会的反家暴防火墙

“防治家庭暴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工作原则,力争对家暴行为早发现、早调解、早干预、早报告。”陈锦花介绍。

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

为深入开展教育引导,凝聚家暴零容忍的社会共识,《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职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

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供支撑。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进行采集统计与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突出基层组织作用,注重源头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村委会和妇联等相关人民团体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工作,及时有效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条例》必须建立完善制度设计,及时予以处置和救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并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做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等工作,同时规定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村民委员会等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接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详细诊疗记录;临时庇护场所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并要做好提供食宿救助等四项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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