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7000余条野生蛇,法院判了

非法狩猎7000余条野生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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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000余条野生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2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7名被告被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本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桦甸市山林内,使用夹子、网袋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蛇,同时先后二次收购魏某、梁某等19人猎捕的野生蛇共同予以销售。具体如下:2023年6月17日凌晨,葛某将其本人猎捕的50条野生蛇及收购的梁某等16人的3006条野生蛇予以销售;7月4日晚,葛某将本人猎捕的344条野生蛇及收购的4424条野生蛇予以销售。综上,葛某等20人非法猎捕野生蛇共计7824条,经鉴定,其中7509条为乌苏里蝮,170条为黑眉蝮,145条为棕黑锦蛇,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保护动物”,是吉林省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上述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此期间,被告人葛某伙同亲友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张某联系野生蛇购销事宜,约定由葛某提供野生蛇,刘某、张某予以收购。其中,刘某收购了第一批的3056条野生蛇,张某收购了第二批4768条野生蛇。葛某、刘某、张某等6人购销野生蛇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批的4000余条野生蛇已由公安机关及时扣押,在桦甸市辖区内放生。但第一批的3056条野生蛇被葛某以每条31元价格,转手贩卖给辽宁省养蛇私营业主被告人刘某。刘某将野生蛇拉回辽宁省,致使3000余条野生蛇全部脱离桦甸原生态环境栖息地。经鉴定,葛某等17人非法猎捕、贩卖3056条野生蛇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长栖息繁育,改变了野生动物的野外分布、种群数量、生物链结构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3056条野生蛇价值人民币916800元。遂公诉机关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葛某、刘某等17人对上述生态损失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和释法,2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充分认识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除葛某部分退赃,其余猎捕野生蛇的被告人均全部退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张某等5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梁某等19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修复,法院认为,案涉17名被告非法猎捕、贩卖野生蛇3056条,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破坏了桦甸市辖区的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野生动物的生长栖息繁育,严重影响生态平衡,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不仅应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对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求,法院均予以支持,判令葛某、刘某对3000余条野生蛇造成的91万余元生态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15名被告根据各自猎捕的野生蛇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后,17名被告认罪悔罪,现已积极缴纳生态损失费78万余元。

在公检法的联合行动下,有效惩处和打击了一次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的非法狩猎犯罪行为,通过释法引导,让25名被告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破坏,在案发后积极为修复生态环境作出努力,达到了良好的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成效。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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