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曆寶鈔》第二章(3)宋帝王

《玉曆寶鈔》第二章(3)宋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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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殿 宋帝王
三殿宋帝王:司掌大海之底,東南沃熏石下『黑繩大地獄』。此重縱廣亦五百由旬。亦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鹹鹵小地獄、 二名麻緣枷紐小地獄、三名穿肋小地獄、 四名銅鐵刮臉小地獄、五名刮脂小地獄、 六名鉗擠心肝小地獄、七名挖眼小地獄、 八名鏟皮小地獄、九名刖足小地獄、 十名拔手腳甲小地獄、十一名吸血小地獄、 十二名倒吊小地獄、十三名分骨小地獄、 十四名蛆竈小地獄、十五名擊膝小地獄、 十六名爬心小地獄。
*各大地獄、小地獄之詳情,請參閱《洞冥寶記》;末帝王,主掌大海之底,東南方沃石下的『黑繩大地獄』。
此地獄寬廣八千裏(五百由旬) ,也另設十六小地獄。
陽世爲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爲重;
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
士庶見利忘義;
夫不義、妻不順;
應愛繼與人爲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财産,負良歸宗歸支者;
奴仆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财東業主;
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忏悔;雖作善,發入各重二受苦不免。
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殡葬,
造墳掘見棺椁,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
偷漏錢糧,
遺失宗親墳冢,
誘人犯法,教唆興訟,
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劄,收回錢債券據,不注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
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推人大獄。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受滿轉解第四殿,加刑收獄。
世人若於二月初八日,誓願戒而不犯,即準轉發,免進各獄受苦。
如在陽世時,曾犯以下罪惡:
㈠不認爲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人的生命最重要: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㈡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
㈢身爲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爲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㈣身爲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财産,立即忘恩負義,離棄養父母而回去生父生母身邊的人。
㈤傭人,或受人之托辦事,卻辜負、背叛。
㈥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宮。
㈦爲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财。
㈧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爲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緻連累了這些宮差的親屬。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忏悔,彌補其損失。雖然事後多做善事,仍然發入地獄,受諸重苦之刑。
㈨爲了講究風水的年運,以緻阻上喪家出殡、埋葬,令亡者不得入土爲安。
㈩造墳挖七時,看見地下埋有别人的棺椁或屍骨,卻不馬上停止,換另外的龍穴,以緻傷損他人的屍骨。
[十一] 爲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占人便宜。
[十二] 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失蹤迹。
[十三] 引誘他人犯法,挑撥是非,制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人和氣。
[十四] 寫匿名信誣蔑别人。
[十五] 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别人的名譽。
[十六] 捏造退婚的字據,以幫人解除婚約。
[十七] 僞造契約,來往書信,以詐取别人的錢債券。

[十八] 本未加注明,也未簽名,随便套描别人的簽名樣式,僞刻别人的印章。目的用以添加、删改帳目,讓後人受害。
以上事件有違犯的,查對事情的輕重,派大力鬼先推入黑繩大地獄受苦。另外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别,配入小地獄受苦。
受刑期滿,再轉解第四殿,加重刑罰,收入地獄。
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發誓立願,禁戒永遠不再違犯。
死後就準許轉發别的福地,不用進地獄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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