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买家撤诉,搁置的争议仍需要厘清

“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买家撤诉,搁置的争议仍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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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女子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一案有了新进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准许原告(买家)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重庆的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顾客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2022年4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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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卖出的粉蒸肉(图源:视频截图)

此事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卖粉蒸肉之类食品要不要加以明细标注,二是邵某“知假买假”的索赔该不该得到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售散装食品在外包装上须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王女士销售的这150份粉蒸肉均无相关信息,因此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在一审、二审环节,王女士均败诉。多名律师认为,从合法性角度,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之所以引起争议,与判决不符合常人的认知有关。因为菜市场中,出售自制粉蒸肉、扣肉、肉丸、鱼丸之类经过加工的食品是普遍现象,很少有摊主会标注相关信息,消费者多是凭着观感与经验购买,不会去计较有没有食品标签,买的就是一个放心与信任。

但现行法律对此又有明确规定,从事销售食用农产品,诸如水果、新鲜蔬菜、鲜蛋、鲜肉等食用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如果是经过加工处理的,则需要相关资质。粉蒸肉、扣肉之类,由于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性状,因此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

A2021年8月王女士家售出的“烧白”有包装信息。邵某供图.png王女士家卖的“烧白”也贴过标签(图源:红星新闻)

从保障食品安全角度,法律的规定自有道理,因为经过加工了的食品,如果没有标注相关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都难以保证。但在约定俗成的消费中,一些常见的现做现卖食品要不要加以标注,法律要不要管这么宽,这个边界如何厘清,也值得商榷。

在二审判决后,王女士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据重庆市高院民事裁定书,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先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规定,重庆市高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


A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3.jpeg重庆高院的裁定书(图源:极目新闻)

原告撤回起诉,原一审和二审判决都被撤销,此事圆满结束,没有人成为“输家”,从法律上,此案也因此缺乏一个终极结论。王女士售卖扣碗类熟肉产品,究竟该不该按“三无产品”论处,由于没有一锤定音的法律判决,案子撤了,留下的争议与思考仍在。

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束,有点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看起来没有结论,答案又不言自明,就是公道自在人心,一切似乎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社会期待。

有观点认为,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而不能伤及无辜。因为“三无产品”也有可能货真价实,“三有产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法官应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以买家撤诉结束,只是把争议给搁置了,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对类似的争议,不妨由相关部门来个“一揽式”解决。比如针对商标侵权纠纷,明确表示“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合理划清权利边界,也能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避免法律资源的无谓消耗。


来源 | 极目新闻

编审 | 郑宗敏 黄晓芳(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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