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法槌落地争议犹存

评论丨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法槌落地争议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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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结果上看,法院判决书围绕争议点,所确立的几个原则,对于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尘埃落定,并入选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据报道,90后的李昀锴是职业律师,同时也是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绘画作品的资深爱好者。2023年2月24日,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在模型上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相关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生成了数张人像图片,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2023年3月2日,一自媒体账号发布《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文章,使用了李昀锴制作的图片。

↑李昀锴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图据澎湃新闻

李昀锴认为,对方刘某未获得其许可发布图片,侵犯了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而诉诸法院。2023年8月24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平台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昀锴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昀锴经济损失500元。原告李昀锴胜诉后,放弃被告应给付的500元赔偿。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决。AI生成图片引发著作权诉讼,在我国尚属首例,没有任何先例可参考,这起诉讼案件的走向及结果,毫无疑问将直接影响今后的立法、司法等活动。也正因为系全国首例的缘故,这起诉讼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从诉讼结果上看,法院判决书围绕争议点,所确立的几个原则,对于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法院认定,AI生成的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一部作品想要获得著作权,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也就是经过独自创作而拥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法院认为,原告李昀锴通过提示词,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体现了个性化表达,所以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

另一方面,法院并没有将“神通广大”的AI认定为主体,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建立在这个基本逻辑之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不是没有商榷之处。翻看著作权相关法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看,原告采用的是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更接近于为AI提供“辅助工作”,由此很容易给人一种“绘画”并非智力创造的观感。

平心而论,AI在涉案图片中的实际作用,恐怕还不是传统的“绘画工具”“绘图软件”那么简单。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相关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等,虽然也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但就一幅作品的完成度而言,绝大部分贡献还应归功于AI。即便要予以保护,也应是保护人工智能软件的创作者、权属人。

一般来说,作品的“独创性”仅就表达形式而言,并不涉及其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形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事实上,在这些涉案图片创作过程中,输入提示词,也就是提供“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的是原告李昀锴,真正提供“表达形式”的则是AI。从这个角度出发,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恐怕很难说得过去。

这个世界,注定将是被人工智能改变的世界。随着AI深度融入人们的生活工作,相信还会有更多相关案件涌现,带来更多的观念碰撞和冲击。无论是AI模型所使用的素材的版权保护,还是使用者用AI模型所创作作品的权利保护,都会面临判断标准的“真空”和争议。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落幕,还须正视各种争议,用前沿理念、法治思维去创新处理,合情合理保护权利,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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