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乘客遗落物品,司机确实有义务返还,但绝不能将其等同于“无条件免费送回”
打车把东西落车上了,这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1月5日,东莞网约车司机陈先生将自己的一段遭遇发到网上:当天凌晨,他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了女乘客下车遗落手机的情况。原本两人约好20元送还,没想到他返回了现场,女乘客却反悔不愿给20元。于是他将车驶离送到了18公里外的虎门镇太平派出所,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陈先生出示二维码,女乘客拒绝支付20元辛苦费
有网友认为:“凌晨3点还在跑单,20块就是路费啊,这还抠门?”也有网友认为:“司机应该免费送还乘客失物,20元不该收。”乘客将物品落在了车上,这个过错说到底是乘客自己直接造成的,后果就该自己承担,要求司机免费送,真当别人的车是靠爱发电?
约好的20元钱跑腿费,司机送到了又不给,这就是说话不算数。设想一下,如果是司机事先收了20元钱,然后不给乘客送到,估计迎接他的只会是投诉,以及平台的处分。这位乘客的侥幸心理或许就在于:我不给你,你又能怎么样?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得知乘客遗落物品后,司机确实有义务返还,但绝不能将其等同于“无条件免费送回”。理论上,司机只要告知权利人来取就算履行义务了,至于乘客要求司机送回,则形同“下单”了。
一般来说,乘客发现自己物品落在车上,有几种方式拿回:一是自己去取;二是让司机就近放在某个地方,然后自己去取。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不用直接给司机付费,至于自己会因此产生多大的成本,这是乘客自己的事情。但是,既然要求司机开车把物品送过来,司机就要因此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运力成本,这当然是过错的一方承担。
也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位乘客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没搞清楚,遭受大多数网友批评,一点都不冤。
至于一些网友争议的合理性,司机表示当时已经开出去三公里多了。一个来回就是六七公里,再加上是凌晨3点,要20块钱并不过分。更何况,双方已经约定了跑腿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约定不违法就是有效的,司机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后,乘客拒不履行,司机于是将手机送往派出所,也是无奈之举。
这件事情的大概结局,也就是乘客不得不自己打车去派出所取手机,18公里的路程,显然也不是20块钱能够搞定的,而司机也等于白跑了两趟,最后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别说是网约车,就是点个外卖,外卖员骑着电瓶车送过来,消费者也得给运费不是?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一些人之所以不愿意尊重这最起码的常识,无非是想占点小便宜。占小便宜的后果,可能是吃大亏。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